附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26页(374字)

随正税或城市公用事业费加征的收入,属于预算外的收入,由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因此也称为地方附加。

工商所得税附加为正税的1%,农业税附加一般不超过正税的15%,经济作物区和园艺作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只限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以及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征收,城市公用事业征收地方附加的项目为:工业用电、工业用水、公共汽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九项。工业用水、电两项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均可征收,附加率一般为5~8%,最高10%。其他七项附加,只对城市居民征收,附加率最高不超过10%。

地方附加随正税一起征收,同样具有法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附加按照税法规定随正税一起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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