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1页(603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即把国营企业的上交利润,改征所得税,把利润上交和税收两种分配形式改为税收一种形式。

1980年开始首先在少数企业试点。经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进行第一次利改税,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次利改税。将原来的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增设资源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并对产品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留利较多的,再征一次调节税,税后留利归企业支配;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有的再征一定的承包费。

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意义在于:第一,用法律的形式把国营企业同国家的分配关系确定下来,既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增加了企业的自主权;第二,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的关系;第三,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通过税收的调节,缓解了价格不合理的矛盾;第四,企业不再按隶属关系上交利润,有利于合理解决“条条”与“块块”、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减少了行政对企业的过多干预。从实行的结果看,国营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单纯用税收一个办法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

调节税用税的名义,实际上还是利润上交,而且大中型国营企业纳了所得税还要纳调节税,负担偏高,因此不得不同意让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利润归还银行贷款,而且增加了税收减免,结果国家财政收入不能相应增加,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仍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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