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2页(388字)

建国初期沿用旧中国税制对凭证和行为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在国际上起源较早,1624年创始于荷兰,以后各国先后仿照实行。当时的征收方法规定,应税凭证均应送到“政府签验局”盖印,以后又改为贴印花税票,故称印花税。该税具有税源广大、税负轻微、纳税方法简便易行等特点。我国根据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的各类商事、产权凭证为征税对象,以应税凭证的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按照凭证类别,划分为25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由纳税入于凭证交付使用前按凭证记载的定额,或凭证件数计算贴印花。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一部分应税凭证交纳的印花税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营业税,1956年1月财政部对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作了进一步的简化,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又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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