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消费行为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2页(320字)

对高于一般日常生活水平的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解放初期,为了提倡节约,限制过分消费,曾列举项目征收此税。根据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公布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特种消费行为税由消费者负担,以经营者为代征义务人。

共有5个税目,除舞场税率统一定为50%外,其他都采用差别弹性比例税率,按票券价格或收费金额计证。电影、戏剧和娱乐的税率为10~30%;筵席的税率为10~20%;旅馆的税率为5~20%,具体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分别拟定适用税率,报各大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1953年修正税制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名称,将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改称文化娱乐税,其他税目并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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