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商业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3页(379字)

工商业税的一部分。

根据1951年9月1日财政部公布的《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对行商及固定工商业在外地销售本业以外的商品,均应于销货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采用固定比例税率,对纳税人的营业收入额按次计征。

起征点原定为15元,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的税率原为4%,后调为6%,其他货物的税率原为6%,后调为8%。从1958年开始,经财政部批准,临时商业税的税率不分品种,一律调为10%。

1958年9月实行工商统一税后,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税率仍为10%。从1962年开始,为了与集市交易税取得一致,起征点调低为10元,同时为了取缔投机商贩,限制弃农经商,对临商除按规定征税外,并实行加成征税,加成幅度由五成到五十成。

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1973年实行工商税后,临时商业税改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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