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调节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9页(492字)

为了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的收入状况,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国务院1986年9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四项合计按地区核定征税基数,实行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实行超倍累进税率的,超过地区计税基数3倍以上到4倍的,税率20%,4倍以上到5倍的,税率30%,5倍以上到6倍的,税率40%,6倍以上到7倍的,税率50%,7倍以上的,税率为60%。对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等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就每次收入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国家银行、信用社、邮政存款利息;国库卷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给个人生活补贴收入,以及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自198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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