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特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9页(306字)

农业税的组成部分。

根据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农林特产的征税范围是:水果、茶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竹、木、天然橡胶、木本油料、养柞蚕、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海涂养殖产品的收入。农林特产税的核定计算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农林特产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不同产品的获利情况,在不低于粮田实际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最高不超过15%。对某些属于发展初期,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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