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41页(620字)

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的新税。凡是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从事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和计划外项目的建筑工程,都属于建筑税的征收范围,以使用上述投资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建筑税采用差别税率计征: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体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和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20%;未列入国计划的楼、堂、馆、所和应严格控制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税率为30%。建筑税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纳税人一律用自有资金交纳,不准占用应当上交财政的利润和税款,不准占用国家拨付的经费和投资,也不准用银行贷款交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有关开户银行负责办理经营纳税单位建筑税的代征工作。建筑税实行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建设投资额一次交足、竣工结算的办法。

开征建筑税,有利于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同时也是国家利用经济手段配合计划管理,调整基本建设投资结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一种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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