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借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75页(762字)

流动资金借款的一种。

指国营工交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向异地销售产品物资,在发出商品办妥委托收款手续后,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为保证,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企业向异地销售产品,发运以后委托银行收款,需经过一定时间才能收回。这段时间所需占用资金,由于需要量很不稳定,加上交易数量、运输条件和购销双方的距离等因素的影响而经常发生变动,不便核入流动资金定额,因此,必须向银行申请结算借款来解决这部分资金需要,才能做到灵活及时,节约国家资金的使用。

结算借款的额度,以销货方为购货方实际垫支的资金为限,即发出商品的成本加代垫运杂费的合计数。

可是,企业提交银行的托收凭证金额均包含有税金、利润在内;税、利要在企业收回货款后才上交财政,并不占用企业资金。因此,按托收承付金额计算贷款额度时,应从中扣除税、利部分。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扣除计算手续,通常采用托收承付借款“综合折扣率”的方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结算借款的期限主要取决于凭证的传递日期。在邮寄划款方式下,借款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在电报划款方式下,借款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期限=邮程单程日数+双方开户银行办理手续日数+凭证承付日数+电程日数

按照规定,双方开户银行办理手续日数各为2日,凭证承付日数为3日,电程日数为1日。

[参] 结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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