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借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76页(487字)

固定资金借款的一种。

指建设单位为取得建设资金而向建设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国务院决定,从1980年开始,凡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通过试点,逐步实行基本建设贷款制度。

建设单位要进行基本建设就需向建设银行申请借款。

申请借款的单位,必须具有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并且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

借款经审查同意后,要与贷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要规定贷款总额、用途、期限、利率、分年用款指标和还款计划等内容。

这是规定借款单位和建设银行双方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的基本文件。

基建借款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规定为,新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间内,用规定提取的全部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占用费和应纳所得税前的利润与基建收入等偿还本息;现有企业的改建扩建项目,投产后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可比照新建企业办法办理;如不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除将借款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占用费及基建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外,再按新增固定资产占全部固定资产的比重,提取相应的利润,用于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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