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留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82页(578字)

亦称“利润提成”。

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指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不是全部上交国家,而是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比例留给企业的部分。用于发展生产,举办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等。

利润留成制度,我国1958年曾试行过,1962年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营企业除商业企业外,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79年7月国务院又颁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用留成利润建立三项基金,即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980年又决定,在试点企业中将原规定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即将企业当年利润分为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两部分,以上年的实际利润数作为基数,核定一个留成比例,即为基数利润留成。基数利润留成的比例,参照规定的几项资金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来核定,按当年利润的实际增长额确定留成比例,叫增长利润留成。

企业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的行业分别规定:第一,电力、石油、石油化工和国外购进成套设备等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留成比例为10%。第二,冶金、机械、化工、轻工、纺织、建材、铁路、交通运输及其他企业留成比例为20%。第三,煤炭、邮电、民船、农机企业等留成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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