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87页(449字)

依照法律规定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是:(1)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2)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3)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4)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5)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6)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纪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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