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647页(277字)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4月公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县及县以下不得设立。

金融信托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全国性的为5000万元,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1000万元,地区、省辖市级5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必须同时拥有最低限额的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分别为500万、200万和100万美元现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批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准经营信托投资业务。

禁止个人经营信托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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