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协作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666页(263字)

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的第一级经济区。

即由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的经济区。全国曾划分为10个基本经济区,即:华北经济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山东、河南和山西等省;东北经济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江等三省;内蒙古经济区;华东经济区,包括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等三省;华中经济区,包括湖北、湖南和江西等三省;华南经济区,包括福建、广东两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南经济区,包括四川、云南和贵州等三省;西北经济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三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经济区;西藏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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