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结构与基本生产部门发展相适应的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731页(432字)

基本生产部门是指农业、工业等基本物质生产部门。

基础结构是指为基本生产部门服务的、构成生产发展的“共同条件”。其内容包括:交通运输系统、能源动力系统、供水排污系统、仓储购销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公用情报系统等。

基础结构为社会生产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发展创造条件,对提高生产社会化程度和增进劳动生产率与经济效益作用极大。基础结构的发展必须同基本生产部门的发展相适应。

在基础结构建设与基本生产部门的关系上,国际上有三种基本发展类型:一是超前型,即基础结构形成在前,基本部门发展在后;二是同步型,即基础结构与基本部门同时形成和扩大;三是滞后型,即基础结构的发展落后于基本部门。我国基础结构的建设宜采取“超前——同步混合型”,即基础结构建设超前开始,形成同步。

这是因为,基础结构的建设周期一般长于基本生产部门建设的周期,所以建设的起步要早些,早多少,则应相当于基本生产部门与基础结构建设周期之差,这样才能实现形成时间同步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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