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检疫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790页(344字)

国家规定对进口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所实施的强制性的检疫。

贸易性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收货单位及其代理人,在货物到达国境口岸前或到达时,填具报检单,提交输出国检疫证书及合同副本等单证,向所在地检疫所联系报验。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准许入境。如发现检疫对象,要做检疫处理。非贸易性的,进入国境的旅客,交通员工携带的或托运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所进行现场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放行;发现的,进行消毒处理后,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的,销毁。

邮寄入境的,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在邮件上加盖检疫放行章放行;发现检疫对象的,消毒处理后交收件人;必须销毁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由邮局转告收件人或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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