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790页(336字)

对检疫对象的处理。

通常采用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种:(1)药剂处理:如药剂熏蒸、药液喷洒、药粉拌和等。(2)热力高压处理:如温汤浸种、干热烘烤杀虫灭菌,高热高压杀菌等。(3)机械汰除:如过筛、分离等。(4)控制使用:如指定使用地点、使用范围和限制使用时间等。(5)退回或销毁:对不能采用以上方法,或虽可处理,但处理后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应退回或销毁。(6)对于潜伏性瘟病或有可疑感染检疫对象的,应指定地点进行隔离饲养、试种观察。(7)捕杀:对动物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即捕杀,将尸体焚毁或深埋。同群动物禁止出入国境。(8)动物产品根据疫病及流行情况,分别做消毒后准许出入国境或退回、销毁等处理。处理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或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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