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书籍:简明经济百科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826页(563字)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公布施行的土地改革法令。
它是总结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以来土地改革的经验,根据全国解放以后的新情况而制定的。主要内容有:(1)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征收其出租土地;征收工商业资本家在农村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
(2)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的土地,如每人平均土地数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者,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3)保护工商业,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4)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村协会接收,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5)对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改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以及对罪大恶极的恶霸分子、违抗或破坏土改法令的罪犯的判处与处分等,也都做了具体规定。
本法令公布后,在新解放区分期开展了土改运动。到195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土改基本完成,封建土地占有制从此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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