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印度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831页(215字)

16~19世纪葡萄牙、英国、荷兰、丹麦、法国等欧洲国家对印度和东南亚国家进行垄断贸易和殖民地掠夺而特许设立的公司。

这些公司都与本国政府相结合,享有贸易独立、代表政府订立通商条约的权力,还享有所在国家的主权,有权建立堡垒、筹建军队、发动战争,有权审判公司的官员。公司拥有武装舰队,从事奴隶贸易和海盗活动。

在所有国家的东印度公司中以英国的势力最为雄厚,是英国在远东推行殖民政策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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