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206页(2206字)

(一)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国际劳工公约的一项协商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平等协商,国际劳工公约(第154号公约)定义为:“发生于一个雇主、几个雇主或一个以上(含一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雇主组织为另一方之间的集体形式的谈判”。在我国,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所谓集体合同,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集体协议建议书》将之规定为:“由一个或几个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几个工人的代表组织(不存在这种组织的,应由通过按照国家法律或法规由工人正常选举产生并认可的工人代表)为另一方所达成的涉及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任何书面协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颁布)将集体合同定义为:“平等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是同一项劳动法律制度中的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阶段。其中,平等协商是前提,是先决条件,因为脱离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便无从谈起;集体合同是结果、是目的,离开了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就会失去意义。

(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我国劳动关系已由“国家职工”转变为“企业职工”,使劳动关系呈现市场化、契约化和多元化,并日趋复杂化。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可以更好地规范主体双方的行为,使劳动关系在良性循环的轨道上发展。

二是,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各级工会贯彻实施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确定的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核心在于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提出以贯彻执行劳动法为工会工作的契机,其主要的着眼点便是建立与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这项制度,使工会能够代表职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一系列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标准问题上,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和严格执行,从而使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是,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调动主体双方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活力,共谋发展。

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有一个显着特点,那就是通过推行这一制度,不断营造稳定、和谐、协调的劳动关系,共谋企业发展。要达到此效果,一个十分重要的举措便是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与劳动者具体利益在集体合同中紧密结合,从而调动双方的积极性。

(三)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除具有合同所共有的特征外,也有其独特的特征:

一是主体特定性。集体合同的主体双方均为组织,即用人单位为一方,劳动者的集体代表——工会为另一方。这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区别,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二是内容的确定性。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整体性的劳动标准。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则主要在于职工个人的劳动标准。

三是签订程序的规范性。集体合同的签订是一种法律行为,从双方举行平等协商开始到集体合同的签订,均严格受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则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实施签订。

四是合同效力的权威性。集体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它对于企业全体员工均有约束力;其二,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的条款与集体合同相冲突时,以集体合同为准。

在分析集体合同的特征时,还必须认识它与职代会的关系。集体合同制度是基于集体劳权,由工会代表劳动者整体与劳动力使用者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标准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而职代会制度则是职工以生产资料共同占有者的权利行使管理企事业的民主权利的法律制度。然而,在公有制企业中,这两者又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才能通过,并在职代会上签订。同时,集体合同的履行又有赖于职工代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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