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168页(314字)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为加快我国能源、交通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1983年起从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按当年收入的10%计征,重点用于能源交通建设。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规定,凡属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的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可以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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