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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4页(309字)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土地单行法规。

1930年6月30日公布。分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五编,三十一章共三百九十七条。

主要内容是确认地主土地所有权。

规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及土地裁判所负责执行土地登记、征收等事务。

条文虽规定了地方政府得限制个人或团体所有土地面积的最高额;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37.5%;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及收取押租,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土地税款;耕种荒地者可免纳五年地租等内容,但并未付诸实施。1935年4月5日,国民政府特颁《土地法施行法》,规定自1936年3月1日起施行,但除确保地主所有制外,其余条款仍未真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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