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5页(282字)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
1928年12月在井冈山颁布。共九条。主要内容: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给农民个别耕种、共同耕种或组织模范农场耕种;红军官兵和政府机关人员同样分给土地,由政府雇人代耕;按人口或劳动力分配土地,以一乡、数乡或区为分地的区域标准;禁止土地买卖,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外,其余人均须强制劳动。该土地法对于开展土地革命起过重要作用,但其错误为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规定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后在中国土地革命的实践中逐步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