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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协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55页(315字)

1921年5月20日,由卜尔熙和北洋政府外交总长颜惠庆签署。

包括正文、声明、公函等。主要内容为:声明因巴黎和会的限制,德国无能力归还山东权益,但取消在华之领事裁判权,抛弃德国驻京使馆所有操场上的全部权利,偿还中国各处收容德国军人之费用;两国互派正式外交代表,互相享受国际公法所承认之一切权利;两国人民互有游历、居住及经营工商业之权利,其生命财产均归所在地法庭管辖之下,并应遵守所在国之法律;两国关税税则完全由各该国之内部法令规定,但所交纳的进口、出口或通过之税,不得超过所在国本国人民应纳之税率等。这一协约使中德两国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是近代以来中国与西方大国签署的第一个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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