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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租借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5页(271字)

1944年5月2日,为了加强中英两国在对共同敌国作战中的财政及军事合作,国民政府驻英大使顾维钧与英国外务大臣艾登在伦敦签署。

两国商定:英国政府不要求偿还其可能供给中国军队使用的任何武器、弹药及军事装备之费用;中国政府应于对日战事结束后将依照本协定供给而未曾消失、毁坏或消耗并经英国政府请予归还之任何物品归还英国政府;所谓“对日战事结束”,系指中英均为签字国之普遍停战协定或和约之签订;本协定应视自1942年4月3日起生效。这一协定及同一天签署的《中英财政援助协定》,起到了支持中国抗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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