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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农业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8页(322字)

又称“中美关于设立中国农村复兴委员会之换文”。

1948年8月5日,根据1948年美国援华法案第四〇七款规定,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达成。主要内容是:设立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由美国派委员二人,中国派委员三人组成,中国委员任主席;委员会职权为拟订复兴中国农村区域之配合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拟在若干省内,选择若干县,创办关于农业、家庭示范、卫生及教育之一配合而具有推广性之计划,并与中国政府咨商关于逐步实施各项土地改革措施之途径及方法;委员会的美国委员及职员应视为美国驻中国大使馆之一部分,享受优例及豁免;为实施计划而输入中国之一切物资,应免除关税、濬港捐及其它税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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