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暹友好条约
书籍:中华民国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9页(336字)
1946年1月23日,国民政府驻伊朗大使李铁铮和暹罗王国(泰国)国务总理兼外交部长蒙纳洽王赛尼卜拉摩在曼谷签署。
条约包括正文、换文、声明。主要内容是:两国永敦和好,历久不渝;两国互相派遣正式外交代表,并在共同商定之地方派驻领事,享受国际公法通常承认之一切权利、优例及豁免;两国人民得在与任何第三国人民同样条件之下,自由出入彼此领土;两国人民在彼此领土内居住及从事各种职业及经营工商业,享受最惠国待遇,并享有设立学校教育其子女之自由,暨集会、结社、出版、祀典、信仰之自由;两国尊重其人民在本约开始生效时在对方领土上已经取得的土地所有权,遇有土地征收时,则将付以不低于对本国人民或对任何他国人民所付给的赔偿等。条约有效期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