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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鄂州约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76页(351字)

全称为《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简称《鄂州约法》。

1911年10月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成立。10月28日,中国同盟会中部负责人宋教仁由沪抵汉,与居正、刘公、孙武和张知本等人集议,决定制订鄂州临时约法,并推宋起草。

宋据三权分立原则和天赋人权的民主自由思想,拟定草案,经共同审订,于11月9日由湖北军政府公布。共七章六十条。

规定“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都督由人民公举。

议会由人民选举之议员组成。法司依法审理诉讼。

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人民一律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是中国资产阶级颁布的第一个带有宪法性质的文献。由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当月召开,并随即制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因而“鄂州约法”并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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