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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96页(309字)

中国国民党最高监察机构,据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章程》规定设立。

其职掌为:稽核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收支;审查党务执行情况;考察中央各部机关人员的表现;根据党纪,决定各级党部或党员的纪律处分;训令下级党部审核财政与党务;稽核在中央政府任职的党员,其施政方针及政绩是否根据本党政纲及本党规定的政策等等。设监察委员和候补监察委员若干人,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监察委员互选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在地行使职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处,下分总务、审查、审核三处。

监察委员除常委外,得受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托,分赴各地执行监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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