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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临时法制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97页(374字)

北京政变后临时政府负责立法的机构。

据1924年12月《临时法制院官制》的规定,将原国务院法制局改组而成。任务是:为临时执政草拟法令,审定主管部院、官署所拟命令,调查条议有关宪政的典章制度及临时政府特交的审议事项,收受有关审定的法制条陈,保管临时政府的法律、命令文本。设院长一人,由临时执政特任。

评议四人,参事八人,均简任;掌办撰拟、调查、审定等事务。

编译八人,荐任;掌办编译工作。置事务厅,厅长一人,简任;分设文书、调查、会计、庶务、保管五科,辖佥事十六人,主事二十人。

法制院分置四处二股。第一处掌办公文、官制、官规、公共团体等事项,第二处掌办军政、外交等事项,第三处掌办财政、实业、交通等事项,第四处掌办法政、教政及其他事项。二股为中国股和外国股,各司编译事宜。各处、股均设主任一人,由院长派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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