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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惩戒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15页(684字)

北京政府对违法、失职文职官员实施惩戒的机构,据1913年1月公布的《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法草案》设立。

分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和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两种。高等惩戒委员会议决关于简任官和荐任官的惩戒,设置于中央和各省。设于中央的委员会,由委员长一人和委员八人组成。中央简任官、荐任官和各地方简任官有惩戒事件发生时,由国务总理就大总统顾问、平政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平政院评事、最高法院审判官及其他四等以上荐任文官中开列名单,呈请大总统批准组织之。设置于各省的委员会,由委员长一人和委员六人组成。当各地方荐任官有惩戒事件发生时,由省行政长官就高等法院审判官、省行政长官所辖荐任以上文官人员中开列名单,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选派。

1914年1月《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公布,规定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只设置于中央,并作为常设机构。设委员长一人,由大总统任命大理院院长或平政院院长担任,委员十人,由大总统顾问、大理院推事、平政院评事及其他三、四等文职官员中拣派,任期三年。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议决关于委任官的惩戒,设置于中央和地方各官署。

委员长一人,由各官署长官兼充;委员三至六人,由各官署长官就荐任官中临时选派。各委员会的开议,至少须有委员长和委员共三人以上出席。此外各委员会还聘有顾问多人。

官员的处分初为褫职、降等、减俸、申诫四种。1918年在申诫之上增设记过一种。凡简任官减俸以上、荐任官降等以上的处分一经议决,最后须呈报大总统核定执行。荐任官减俸以下处分和委任官的各种处分由惩戒委员会议决报告后,由所属长官执行。

申诫均由所属长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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