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公司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9页(235字)

规定列支敦士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和外国公司的设立、运作、变更和清算,以及调整上述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列支敦士登公司法包括在《自然人和公司法》中,简称为PGR。该法于1926年1月20日颁布,1928年4月10日颁布的《信托企业法》对该法进行了补充。列支敦士登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包括在《自然人和公司法》第4节中,发起人公司的法律包括在《自然人和公司法》第五篇中。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起人公司都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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