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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15页(337字)

北京政府考试选拔中央高等文官的机构,根据1913年1月公布的《文官考试法》和《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设立。

中央文官高等考试,每三年在首都举行一次。试前,由国务总理提名、呈请大总统任命,选派有关大学校长、教授、法制局局长、铨叙局局长、大理院推事、平政院评事组成典试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主试委员、监试委员若干人。

直接受国务总理监督。1915年后改设典试官一人,副典试官二人,及监试官、襄校官、典试评议员等若干人。凡年满25岁以上、有大学毕业文凭的中国男性公民均可报考。考试分四试,内容包括经义、史论、现行法律和专业,平均及格,方可录取。考试的组织工作由铨叙局办理。考试结果由委员长向国务总理报告。考试一经结束,委员会即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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