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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汉奸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48页(198字)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颁布的特别法规。

1945年11月23日公布施行。共十一条。

规定对抗战期间,曾在伪组织任简任职以上公务员或者任职之机关首长,文武职公务员,特务,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报馆、通讯社、杂志社、书局及出版社社长、编辑、主笔或经理者,应厉行检举。

没收汉奸财产并发还被害人。

凡汉奸案件,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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