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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53页(319字)

立法院行使职权的方式。

1928年12月,随立法院成立而实行。由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组成。关系院院长及各部、会长得列席陈述意见。以立法院长为会议主席,缺席时由副院长代理。

会议非有委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开议。每周至少开会一次,须公开,经请求可秘密举行。

其议决事项,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交议案、国民政府交议案、各院移送案及立法委员提议案为顺序。议案须经三读程序通过。院长对已经院会否决或废弃之案,有权提请中政会议决,发交院会复议,不得再加否决。立法院会议行使职权,实际受中政会节制。

1948年行宪后,分常会与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集会二次,遇总统谘请或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请求,得开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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