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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87页(383字)

中华民国国会两院之一。

1913年4月据《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设立。1918年8月根据《修正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重新设立。由正、副议长和议员组成。正、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对内维持院内秩序,整理议事记录;对外代表众议院。

副议长协助议长办事。众议员由各省选举产生。正、副议长及议员任期均为三年。全体议员组成全院委员会,此外还设有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议决各种提案。

对政府拥有建议、质问、查办官吏舞弊违法事件、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等权;还有议决国家法律、预决算、弹劾总统和国务员之权;对大总统任命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对外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和大赦有同意权。每年会期四个月,必要时得延长之。设秘书厅,掌管院内文牍、会计、记录、编辑及一切庶务。秘书长一人,由议长任命。

厅下分科办事。另设警卫长一名,负责全院警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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