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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87页(563字)

据1912年8月《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有中国国籍的男子,年满二十一岁以上,在选举区内住满两年,具下列条件之一者有选举众议员之权: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有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有中国国籍的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者,得被选为众议员。蒙藏青海选出的众议员必须通晓汉语。现役军人、现任行政司法官吏及巡警、僧道与其他宗教师停止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小学教员、各学校肄业生停止其被选举权。

选举采复选制,蒙藏地区实行直接选举。按人口多寡决定议员名额,各省区人口满八十万产生众议员一名,当选后任期三年。

1918年2月,段祺瑞政府颁布《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对众议员的选举人与被选举人资格作了更严格限制,规定被选举人必须年满三十岁以上,蒙藏青海除通晓汉语外还须通晓汉字;选举人必须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并具下列条件之一:年纳直接税四元以上;有值一千元以上不动产;小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仍按各省区人口比例决定众议员名额,每满一百万人产生众议员一名。对停止选举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如旧。

任职期间,有权向政府提出有关法律、惩戒、修正预决算的议案,并可依法弹劾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员和正副议长。议员在院内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除现行犯及犯有谋叛通敌罪外,任期内非经院方许可,政府不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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