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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善后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07页(381字)

据1925年4月临时政府《军事善后委员会条例》设立,10月5日举行。

标榜以收束全国军事和整理全国军政为目的。委员由参谋总长、陆军总长、海军总长、临时政府军务厅长、财政总长;各省区军政长官;各边防督办、各边疆地区办事长官;中央直辖各军总司令;经政府指派的各军最高将领以及由临时执政段祺瑞派充的具有军事学识、经验的代表组成。

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均由临时执政于委员中派充。

置事务处,掌办文书、议事、速记、会计、庶务等;设处长一人,由委员长呈请临时执政派充。

委员会主要议决减缩军队;减缩军队的安排;国军的配备及其他有关军事的重要事项。议案由临时执政提出,或由委员长指定委员起草,或由有关省区的军政长官提出。

委员会议事分大会和协议会两种形式,均由委员长任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结果报告大会,并呈报临时执政核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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