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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威海卫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09页(393字)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英国强租威海卫时,租期定为二十五年,于1923年期满。

在1921年底举行的华盛顿会议上,英国政府迫于形势,宣布愿将威海卫租借地交回中国。1922年4月,北洋政府派梁如浩等与英国代表谈判,一年后,议定接收意见书二十四条及附件四件。因英方条件过于苛刻,北京政府改派顾维钧与英国公使交涉,1924年10月议定专约草案二十九条及附件等。但在正式签字前夕,奉系军阀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中获胜,控制了北京,英国政府便以此为借口,搁置此案。1929年6月,国民政府外交部长与英国驻华公使重开谈判。初,英方坚持以1924年的草案为准,后经磋磨,于1930年4月另订《交收威海卫专约及协定》。

同年10月1日,中国政府正式收回威海卫。但根据协定,英国政府仍享有在刘公岛借用数所房屋及一些设施,以供英国海军消夏、养病、操练之用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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