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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10页(442字)

1926年8月31日,由江苏省政府特派代表丁文江、许源和挪威驻上海总领事、上海领事团领袖顾勒在上海签署。

主要内容有:上海公共租界原有会审公廨改为临时法庭,使用中国法庭的一切法律及条例,除按照条约属于各国领事裁判的案件外,凡租界内民刑案件均由临时法庭审理;凡与租界治安有关,或以有领事裁判权条约国人民为告诉人,或以该国人民所用华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以及以有领事裁判权条约国人民或工部局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均得由领袖领事或各该关系国领事派委员一人观审,并得与审判官并坐;由工部局警务处专管附属临时法庭的监狱,选派司法警察执行临时法庭的传票、拘票、命令,直接对临时法庭负责;由领袖领事推荐的书记长官管理法庭出纳及双方合组委员会所规定之事务,受临时法庭庭长的监督指挥;施行期限为三年,如三年期满,北京政府与北京公使团对此仍未决定最后解决办法,应继续施行三年等。中国政府虽然名义上收回了会审公廨,实际上帝国主义各国仍在租界上保留有很大的司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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