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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军政府都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40页(281字)

护法各省最高长官。

根据《修正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规定,都督统辖省内各军,协助处理省内治安。多数都督兼任同省民政长官,乃各省实际统治者。都督直辖军政府,由赞助军政府的各省原有都督、民政长以及能举全省兵力、宣布与非法政府断绝关系者担任。

都督有自己的机关“都督府”。

都督府下设军务、警务、政务、财政、教育、实业等厅、局、处。此外还设有省议会,作为省政的咨询机构。

后实行军政分开,都督专掌军队,民政事务交由省长负责。1918年军政府改组时未变。

1920年后废除都督名号,改任总司令,统率省内军队。省长名号则依然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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