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06页(184字)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为防止敌伪套汇及统制战时外汇而颁行的法规。
1938年3月12日由财政部公布。规定由中央银行总行于国民政府所在地及该行在香港所设之通讯处,负责办理进口物品及私人申请购买外汇之核给事宜。
各银行需用外汇,应填具申请书,送交核定后按法定汇价售与外汇。
该办法于3月14日施行,同日停止“无限止买卖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