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1页(189字)
北京政府币制改革条例之一。
1912年,北京政府为设立币制委员会,决定暂时以银本位统一币制,适时改为金本位。1914年,国务会议颁布“国币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国币的单位、种类、重量、成色、铸发权及流通办法。
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价格单位,定名圆。
一圆银币,无限法偿。辅币有银、镍、铜币,有限法偿。实际北京政府未认真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