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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1页(306字)

国民政府行使职权的形式。

据1928年10月《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由国民政府委员组成,政府主席为会议主席。有议决五院间不能解决事项及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等权。

1930年11月,改称“国民政府会议”,而将行政院会议改称国务会议。

1931年12月,又称“国民政府委员会”,规定五院正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现役军人不兼任国民政府委员,从此国府委员皆以不重要人员充任,其职权与作用日趋微小。1947年4月,国民政府实行改组,重新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务机关,恢复“国务会议”名称,职权如初。1948年5月,随“国民政府委员会”撤销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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