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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1页(413字)

中华民国最高权力机关。

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由各县市及同等区域、蒙藏地方、少数民族、海外侨民等所选代表组成,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职权为选举与罢免总统、副总统,制定与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等。每六年召集一次,必要时得依法召集临时会。开会时由出席代表互选五十五人组成主席团,掌理大会行政。

置秘书长、副秘书长,秉承主席团命令处理全会事务。设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等组织。

国民大会须代表数过半方得开议。通过宪法须代表数三分之二以上,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之。

1935年12月,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决定于次年11月12日召开,后因故几度拖延。

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违反政治协商会议协议,在南京召开“制宪”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8年3月29日起,又召开“行宪”国民大会,选举总统、副总统。因违背民意,遭各界人士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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