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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3页(334字)

依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应在十个月内召集国会。

临时参议院迁至北京后,即拟订国会组织法,于同年8月10日公布。采取两院制。

规定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选举产生,每省十名、蒙古二十七名、西藏十名、青海三名,中央学会八名,华侨代表六名,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众议院议员由地方人民选举,每省名额依人口之多寡比例而定,每八十万人得产生一名,任期三年。

国会主要职权为议决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对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宣战、媾和、缔约、大赦等有同意权;对大总统及国务员有弹劾权。1913年4月8日,两院议员八百七十人齐集北京,中华民国首届国会开幕。1918年2月,冯国璋、段祺瑞执政时期,对国会组织法作了重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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