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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法制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9页(274字)

1927年6月设立。

直辖国民政府。掌理草拟及修订法律条例,保管法律文本,整理及刊行现行法规。设局长一人,由国民政府简任,负责全局事务。编审六至九人,由局长荐任,分掌草拟及修订有关经济事项的法律条例;制订官制官规及一切行政法律条例;修订民、刑等法规及一切有关司法的法律条例。

秘书一人,办事员若干,掌管和办理文牍、会计、编译等。书记若干人,分理缮校、收发等庶务。

此外,聘请专家为专门委员从事特殊立法的研究与起草工作。1928年5月修正法制局组织法,增设总务处。同年10月因实施五院制,筹设立法院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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