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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1页(278字)

简称建国大纲。

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起草。大纲将建设民国的程序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按其设想,训政时期需由政府选派考试合格成员,协助各县筹备自治。

一省全数县已实行自治时,始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

全国过半数省开始实行宪政时,才能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国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中央统治权,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罢免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复决权。国民依宪法进行选举,国民政府于选举后三个月解职,授权于民选政府。大纲草成后提交国民党“一大”,与大会宣言并案审议。

全文收入《孙中山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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