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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1页(271字)

国民政府最高审判机构,设于1927年。

依《最高法院暂行条例》及《最高法院组织法》规定,对于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及第二审而上诉的案件;对不服高等法院的裁决、按照法令而抗告上诉的案件,拥有裁决权。置院长一人,特任,总理全院事务并监督其行政事务。设民事庭及刑事庭,各庭置推事五人,简任,以其中一人为庭长。最高法院采合议制,其审判权由推事五员组成之合议庭执行,合议审判时以庭长为审判长。

又置首席检察官一人,简任;检察官若干人,简任或荐任,1928年起配置检察署,设检察官七至九人。依法处理有关检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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