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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2页(1073字)

简称“军委会”。

1925年7月6日成立于广州。受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挥监督,管理统率国民政府所辖海陆军、航空队、军事机关。

设委员八人,选一人为主席。

据1927年3月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为国民政府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于最高级军官中选九至十三人,于不任军职之中央执行委员中选六人,共同组成。废主席职,设七人主席团,主席团之决议及发布命令须有主席团委员四人签名方生效力。1928年2月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遴选交国民政府特任,并指定常务委员十一至十五人,以一人为主席,颁发命令由主席及常委署名。

1928年11月9日国民政府下令裁撤。一二八事变后,于1932年3月复设,同月公布的《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军事委员会直隶国民政府,为全国军事最高机关。

统率国防、绥靖事宜。

设委员长一人,负责执行军令。委员七至九人,由中央政治会议选定交国民政府特任,行政院长、参谋总长、军政部长、训练总监、海军部长、军事参议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委员中互选三至五人为常委。设办公厅及第一、二、三厅,分办会务。

后增设航空委员会、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资源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等机构。该会之下有各绥靖公署、卫戍司令部及“剿匪”各路总司令部,分管各省区事务。

抗日战争爆发后机构不断调整。

1937年9月8日设有第一部(作战)、第二部(政治)、第三部(国防工业)、第四部(国防经济)、第五部(国防宣传)、第六部(民众训练)及后方勤务部、卫生勤务部等。

9月17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委员长行使陆海空军最高统帅权,并授权该会统一指挥党政事务。原隶国民政府之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归该会管辖,行政院所属军政部、海军部亦归其兼领,又相继设立军法执行总监部及农产、工矿、贸易三个调整委员会。

同年11月,国民党中央党部之组织、宣传、训练部亦归其指挥。因职权与机构扩大,成为战时大本营。

1938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中央机构调整案》,所属执掌经济的部分机构裁并,改隶行政院,组织、宣传等机构仍归中央党部,职权遂偏于军事。

设有军令部、军训部、军政部、政治部、军法执行总监部、后方勤务部、海军总司令部、军事参议院、航空委员会等。并取消常委制采幕僚长制,由参谋总长兼任。设委员七至九人,委员长之下又设军事参议官多名。

1939年后,受国防最高委员会指挥,并增设战地党政委员会、抚恤委员会等机构。1946年5月该会裁撤,6月于行政院下设国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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